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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简快案件”办理模式的适用范围

2023-08-31 16:39:44 

海关“简快案件”办理模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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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海关“简快案件”办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以来已有两年,本文针对海关工作实践中常受理的咨询问题总结归纳,对规定中简快案件办理程序进行简要梳理,为行政相对人办理海关业务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简易程序?

《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简易”如何体现?

《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海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什么是快速办理程序?

《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一定情形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1.快速办理案件的“快速”如何体现?

2.简化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当事人陈述或者海关查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当事人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

3.缩减办案期限《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程序到底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的两种程序,即“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和“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

快速办理程序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快速办理”的精神要求设立的。《程序规定》在第一百零三条明确界定了“快速办理”的范围是“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就是说“快速办理”属于普通程序的范畴,是普通程序中一种繁简分流的特殊处理方法。

“快速办理程序”能够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是体现海关简化办案程序,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提升办案效能和执法效率的创新举措;是服务行政相对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四、快速办理程序还能再转为普通程序么?

可以的。

《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至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二)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四)海关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

五、案件办理有“简、快”程序,那么处罚决定书有什么便利的送达方式吗?

《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根据海关最新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确认后,可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掌上海关”APP送达给当事人。

(源自:福州海关12361,供稿:宁德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解析点评:云关通顾问团队,解析点评的图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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