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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设备怎样处置才符合要求?云关通浙江关务系统服务顾问提醒注意这几点!

2020-10-12 11:15:48 


减免税设备怎样处置才符合要求?云关通浙江关务系统服务顾问提醒注意这几点!


云关通浙江关务系统服务顾问提醒关注:减免税设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减免税设备海关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
具体来看,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设备的处置:

1.减免税设备不可擅自转让
一些企业由于产业规划调整等需要,为盘活资产,想要将减免税设备进行转让。实际上,企业在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减免税设备也是可以转让的。
如果受让企业是与转让企业同样享有减免税资格,经海关审批同意后,受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审批手续,转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如果受让企业不享受减免税资格,由转让企业向所在地海关补缴税款,提前解除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

2.减免税设备不可擅自抵押
有些企业想要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他们认为这样做既没有使减免税设备离开企业,也没有改变其使用用途,对海关的监管没有构成实质影响,因而就出现了企业擅自用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的违规情况。其实,如果企业需要把减免税货物进行抵押贷款的话,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3.免税设备不可擅自移作他用
一些企业对海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构成了违规的情况。关于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减免税设备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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