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都说“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空手套白狼的案例我们见得不少,他们最终的下场不是挨官司就是蹲监牢,但是作案不遂之后还要扬言投诉执法部门的还真第一次听说。是入戏太深?
湖北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80余万元,被暂停退税后还扬言要投诉税务部门。该犯罪嫌疑人近日被判处刑罚。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被告人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郭某善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日前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主审法官庄严宣判。此时,站在法官面前的郭某善重重地低下了头。至此,一个历时5年之久、耗费了多部门人员大量心血的骗税要案侦办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
事发:一份“完美”退税申报露破绽
时间倒转到几年前。
2013年5月,原湖北省孝感市国税局收到湖北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提交的出口退税申请。受理人员翻看申请资料,发现该公司准备的资料非常齐全,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货专用发票等整齐排列,各项退税手续完备,看上去几乎可以用“完美无瑕”来形容,操作比很多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都规范。
不过,当天受理申请的税务人员并没有因为这份申请资料完备而放松审核。在案头审核过程中,税务人员仔细比对分析有关数据,发现华某公司于2011年8月登记成立,当年10月便经申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退(免)税企业,随后迅速开展起出口退税业务。接下来,该公司的出口业务不像同类出口企业那样渐进式增长,而是呈现飞速发展之势,国外客户遍布全球各地。另外,该公司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口岸皆为出口骗税频发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这些异常引起审核人员的高度警惕。通过实地核查,税务人员发现更多异常:华某公司业务人员、会计对公司的出口经营业务流程等含糊其辞,说不清来龙去脉;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表数字不符;货物出口日期早于供货企业的发货日期,国内购货合同早于外销合同;出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码与企业备案提单号码不符,海运提单有造假的嫌疑。
“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作出判断后,原孝感市国税局退税部门对该公司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将线索移交稽查部门。
转折:嫌疑人扬言投诉却又放弃退税
稽查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立案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一面梳理涉案公司的资料,一面向该公司货物采购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但回函显示,有关公司的经营业务正常。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此时,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向孝感市退税部门表达了不满:“我们公司的出口业务合法、规范,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齐全,为什么对我们暂停办理退税?”他声称税务部门是故意刁难其公司,是不作为,扬言要投诉、控告这种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加紧调查,经深入研究调整调查方向,尝试从华某公司的单证备案资料寻找突破口。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大量的申报、函调以及单证备案资料展开逐笔核对分析,渐渐发现了新线索:很多海运提单无收货人信息;货代海运提单复印件上的签章部分与该公司LOGO一样,部分签章的底纹、字体明显不符,有明显的PS痕迹;货代装货单复印件上的签章、海关放行章一模一样,伪造嫌疑很大。
在难以直接获取能检验有关船运提单和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据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决定来个“投石问路”。果然,当稽查人员提出有关单证备案资料的异常情况时,华某公司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提供不了备案单证原件。
这时,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觉察到了危险,主动向退税部门表示放弃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之后,他冻结了华某公司所有业务。
突破:到出口口岸查明企业申报出口虚假
孝感市税务部门组成检查组,加紧深入调查取证。
税务人员到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口岸所在地调查,核对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在深圳市税务部门协助下,检查人员以华某公司备案的装货单和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为切入点,查询出对应的货代船运公司,然后赴广东有关船务代理公司和船运公司,根据有关货物的出口日期和集装箱编码,调取了真实的与提货单及集装箱对应的货物信息。
经过比对,有关真实出口货物与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等方面都不相符,证实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虚假的。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检查组初步认定华某公司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联查:确定郭某善骗取退税事实
接到线索,警方很快与税务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
专案组从华某公司购进货物的资金流、货物流着手,先后到给该公司供货的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公司等企业实地调查,发现前两家供货企业竟然都是由郭某善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虚假的《房屋租赁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注册成立,郭某善为实际控制人。
最终,专案组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郭某善以华某公司的名义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货物交易,以相互转账、公对公付款等方式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涉及退税金额280余万元。
终局: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与罚
由于调查证实华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10月16日将郭某善抓获,两天后将其移交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近日,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某善注册成立华某公司后,操纵该公司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虚构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购进成衣等纺织品,虚构从红安某木业有限公司购进木柜板用于出口,伪造了深圳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家船务代理公司提单,并采取提供虚假出口货物船运提单虚报出口的方式,分6批次向原孝感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470.98万元,已获得退税额280.3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善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相关阅读: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关法律
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20号)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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