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些监管方式代码发生变化了
云关通顾问小提醒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监管方式代码发生变化了
1、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2、对从境内(区域外)进无法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复运出境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情况细分知》(署加发[2009]172号)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至境内(区域外)手续。
3、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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