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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被稽查人权利义务篇)

2023-02-20 15:41:11 

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被稽查人权利义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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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推出《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文章后,收到了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广泛好评。今年我们将继续推出《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系列文章,帮助企业针对海关稽查工作答疑解惑,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健康发展。

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

被稽查人权利义务篇


1.哪些企业、单位会成为海关稽查对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敲黑板

被稽查人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后,请认真阅读背面告知的“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配合好海关办理稽查手续。


2.被稽查人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被稽查人权利如下:

(一)申请海关稽查人员回避。

(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三)检举、控告。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发现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敲黑板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稽查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如果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稽查人有哪些义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被稽查人义务如下:

(一)设置、编制和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三)配合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和询问等职权。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海关稽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会计凭证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被稽查人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敲黑板

被稽查人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海关稽查人员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吗?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敲黑板

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的规定处理。

如果拒绝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会有什么后果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小编提醒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要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后,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应情况,享有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源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公众号,供稿:天津东疆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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