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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2022-01-06 08:48:18 

海关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附件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下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由云关通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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