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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报关单/反倾销/921大治超)上周重要关务外贸新政(9.19-9.25)_云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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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6-09-26 08:59:20【

 

云  关  通 关 务 顾 问 在大周一早上,为大家整理上一周一些比较重要的关务外贸新政公告,请认真回顾啦,不管是单证、报关单、反倾销、还是9.21大治超,相信都给大家工作多少有相关的。请往下看: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
发布时间:2016-09-21
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三、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中检公司、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五、本公告第四条之外的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经香港中转的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二)在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无需预检验的散装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三)在香港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当提交香港海关或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四)经澳门中转的货物,应当提交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六、进口人依照本公告第五条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例如,“中转确认书CC/16/1001”)。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20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填制要求
(一)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时,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填写示例见附件1。
(二)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有原产地声明模式”),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填写示例见附件2。
(三)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当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示例见附件3。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对于客观原因(集装箱货物因海河联运需大船换小船、因海陆联运需分车运输,陆路运输集装箱货物需大车换小车以及其他多式联运情况下同一批次货物在中转地需要分拆由多个小型运输工具进行中转运输的情况等)导致有关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运抵口岸)前必须分批运输的情况,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同一批次出口货物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二、特殊填制要求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区域(场所)以及内销时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1.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一)款的要求填制;
2.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填写示例见附件4。
3.本条(一)款第1和第2项所述的情况,均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三)款的要求填写“单证对应关系表”。
(二)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写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号栏。
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的代码、有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及是否实现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等情况见附件5。后续变动情况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十五、备案号”项下的第(三)项内容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三款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第三条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4号第三条关于“Y”、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及原产地证商品序号的填制规范按本公告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0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2.“有原产地声明模式”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3.“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doc
            4.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5.优惠贸易协定相关情况对照表.doc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0日

 


【反倾销】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9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6-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倾销,国内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9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6年9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各公司倾销幅度列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9月23日

 


这新规让集装箱都超标?物流公司将涨运费30%-50%(部分)!(交通部第62号令9月21日即将实施+解读+各地准备情况)


云 关 通 关 务 顾 问 提醒,交通部第6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于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相比原标准,新标准在超限方面明显收紧,六轴货车车货总重由原来的55吨降为49吨。意味着,公路货车运输运费单价将会上调。国家这次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无疑对货车物流外贸等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如下图(点击可放大,原文公告可点击屏幕左下角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按照新标,2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货车不得超过25吨,3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27吨;4轴货车不得超过31吨,4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36吨;5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43吨;6轴及6轴以上汽车列车不得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6吨。同时,还对车货长宽高进行了明确: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1米。

有分析表示,9月21号起半挂车减吨,总重不得超49吨,理论上运费必定有所上调,原来总重(55T)-车皮(15T)=实际载重(40T), 以现在运费200元/吨为例,运费为8000元/车,现在运费总金额不变,实际载重为: 总重(49T)-车皮(15T)=实际载重(34T),运费单价为8000元÷34T=235元。长途运输9月21日以后运费成本将比现在高出每吨约35元。

此外,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新规给予一定处罚。
       更多相关资讯,可回顾之前的报道(点击可跳转阅读):
1、《热议!9月21日起五部委整治公路违法超载行为,须关注12大实操要点!(附执法认定标准+最新检查情况)》;
2、《这新规让集装箱都超标?物流公司将涨运费30%-50%(部分)!(交通部第62号令9月21日即将实施+解读+各地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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