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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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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2-20 16:12:27【

干货!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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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优化了出口退 (免) 税备案单证管理要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备案单证要求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 (免) 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 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 (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无法取得文件规定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02 备案单证内容的变化对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原要求)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3.出口货物装货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现要求)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 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 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新备案单证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03 存储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 (免) 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04 保存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05 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管理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 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 (免) 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 (免) 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管理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

(2)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3)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或协议) 的。

(2)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3)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三) 备案单证管理对分管理等级的影响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 (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2.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 (免) 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 (免) 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06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 (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6号)

(源自:广东税务公众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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