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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每周汇 申请AEO?这些不得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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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4-03-12 15:31:40【

关务每周汇 申请AEO?这些不得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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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AEO知多少?AEO认证“认我行”系列推送

第六届全球AEO大会将于5月8日在中国深圳召开。

为进一步提升AEO制度影响力,鼓励培育更多进出口企业加入到AEO朋友圈,我们将分期推出AEO认证“认我行”系列推送,包括AEO知识、便利化措施、认证准备、标准解读、经典案例等内容,以供参考。

申请AEO知多少

一、AEO制度介绍

1.AEO制度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中文名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的企业。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将海关监管风险最小化,从而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

中国海关将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按照信用等级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的AEO企业。

2.AEO互认

AEO互认是指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通过将供应链中具有高度安全保障的成员纳入国际化的企业识别系统,以提高供应链安全度,同时促进贸易的便利化。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新加坡、澳大利亚、欧盟等26个经济体52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其中共建“一带一路”国家35个,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二、 AEO企业便利措施

1.海关便捷通关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

4.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5.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6.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7.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8.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9.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10.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11.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12.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总署还在信用管理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细化形成了涵盖优先办理、减少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服务等5大类21条高级认证企业优惠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海关总署还陆续出台了优先实验室检测、优化风险管理措施、优化加工贸易监管、优化核查作业、优先安排口岸检查、优先开展属地查检、综保区分送集报等多条便利措施。

2.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2016年10月,40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49项联合激励措施。

3.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激励奖励措施

广州市开发区于2023年出台了《信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联动区内海关、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19个部门,面向海关AEO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A级企业、A级纳税人等诚信企业,推出15项创新激励政策,简称“信用15条”,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为黄埔区高质量信用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

三、 AEO企业涉及法律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2.《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

3.《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

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

5.《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

6.《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4号)

7.《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

8.《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源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供稿:企业管理处、穗东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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