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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04-26 10:10:42【
【关注】关于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8号)-清远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检疫规定,经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磋商确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及规定。
1.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的第157号决议》。
2.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检疫对象统一清单的第158号决议》。

二、涉及的出口产品
产自中国且符合本检疫要求的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包括苹果、梨、桃、李、杏、油桃、柑橘类水果、葡萄、柿子、芒果、火龙果、猕猴桃、草莓、菠萝、番木瓜、甜瓜、百香果、龙眼、椰子、香蕉、荔枝等。

三、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2. 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
3.桔实硬蓟马Scirtothrips citri;
4.罂粟花蓟马Thrips hawaiiensis;
5. 西花蓟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6. 梨大食心虫Numonia pyrivorella;
7.茶黄蓟马Scirtothrips dorsalis;
8.斑翅果蝇Drosophila suzukii;
9.黑刺粉虱Aleurocanthus spiniferus;
10.吴刺粉虱 Aleurocanthus woglum;
11.桃小食心虫Carposina sasakii;
12.梨小食心虫Grapholita molesta;
13.康氏粉蚧Pseudococcus comstocki;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越橘间座壳Diaporthe vaccinii;
16.尖锐刺盘孢Colletotrichum acutatum;
17.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菌Acidovorax citrulli。

四、果园、包装厂和口岸仓储库注册登记
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和口岸仓储库,须由中国海关审核批准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备案(注册登记条件见附1)。海关总署将向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提供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口岸仓储库名单。

五、出口前要求
(一)注册果园管理。
1.果园应在海关监管下,建立和维护出口柑橘质量管理体系,了解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配备经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植保技术员负责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并保存所有监测、防治及采收等记录,以便溯源。
2.果园应按照实蝇监控方案(见附1)开展实蝇监测和防控,维护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并将美方关注的其他实蝇种群维持在低度流行水平。
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建立和维护方案见附2。如在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发现桔大实蝇或蜜柑大实蝇,则相关产区非疫地位将被取消,并需在产区内开展强化监测、调查及综合防控工作。连续监测调查12个月(蜜柑大实蝇)或3个理论世代(桔大实蝇)未发现目标实蝇,方可考虑恢复相关产区的非疫地位。
3.果园要维持田间卫生,及时清除植物残体和落果,采收时不能将落果带到包装厂包装出口。柑橘从果园到包装厂运输途中,须做好植物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所有出口蜜柚须采取套袋措施,具体技术规范见附3。
(二)注册包装厂管理。
1.出口柑橘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包装厂应配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设施(如防虫网)。加工车间内应有足够空间,照明充足,地面硬化。
2.出口柑橘应在包装厂内包装,并对于同一批次的出口柑橘编注批号。一批次是指一天内从单一果园运抵到同一包装厂的柑橘。
3.包装厂在加工输美柑橘过程中,要将树枝、树叶、烂果等剔除出去,并不能同时加工输往其他国家的水果。柑橘(蜜柚除外)在包装厂内应按7 CFR第305条款规定进行水洗、清刷和表面消毒,参照APHIS PPQ处理手册列明的要求使用杀菌剂(如抑霉唑和/或噻苯唑)处理、打蜡。
4.如果柑橘在采收后24小时内不能完成包装,应将柑橘存放于冷藏室或专用库内,或存放于包装厂内并用防虫网或塑料防水布盖好,确保不被有害生物感染。
5.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注明注册果园、注册包装厂等溯源信息,标签尺寸要能清晰展示上述信息。
6.包装好的输美柑橘应独立存放,与运往国内市场或其他国家的柑橘至少间隔3英尺(1米)。
(三)检疫处理。

1.除蜜柚外,所有出口柑橘均需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冷处理指标

2.冷处理需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见附4),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一旦APHIS颁布新法规,允许在原产地进行冷处理,输美柑橘将可选择出口前冷处理方式,在中国境内按照新法规实施,并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
如到达美国时尚未完成冷处理或冷处理失败,则该批货物可到达的口岸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北纬39度以北、西经104度以东的口岸;
(2)美方批准可以进行冷处理的口岸。具体名单可通过网上查询(https://www.aphis.usda.gov/import_export/plants/manuals/ ports/downloads/cold_treatment_facilities.pdf)。
(四)出口前检疫和出证。
1.出口企业或包装厂应将出口、包装计划提前通知当地海关。海关将核实柑橘是否来自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并对每批货物进行检查。
2.海关将从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150个果,目视检查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为害状,必要时借助放大镜或其他工具进行检查。所有为害果或疑似为害果需剖果检查,每批柑橘剖果数量不少于30个,核实是否感染蛀果害虫。
3.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美方关注的,或不能鉴定到种的,或不能确定检疫地位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不得输美。
4.检查过程中发现叶片、枝条等其他非检疫性污染的柑橘,可重新进行加工和取样,经再次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5.记录检查结果、样品溯源信息、取样量、剖果量,以及发现的有害生物和病症,应要求向APHIS提供。
6.只有通过检疫并符合出口条件的柑橘,海关方可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根据AHPIS FAVIR在线数据库关于从中国进口柑橘的相关规定(https://epermits.aphis.usda.gov/manual,动态更新),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用英文注明以下内容:
1.南丰蜜桔、芦柑/椪柑、甜橙和温州蜜桔。
“The consignment requires 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 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in pest-free place of production for Bactrocera minax and B. tsuneonis and an area of low-pest prevalence of the remaining pests of concern according to the systems approach.”(该批货物需采取运输途中冷处理措施,并符合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要求,来自桔大实蝇和蜜柑大实蝇非疫产区以及美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低度流行区。)
或:
“The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in a pest-free place of production for the pests of concern according to the systems approach.”(该批货物符合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要求,来自美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非疫产区。)
2.蜜柚。
“The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ystems approach.”(该批货物符合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要求。)
(六)装运要求。
1.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并确保无有害生物、残体或其他污染物。
2.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制托盘),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进行处理和标记。
3.在装运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集装箱受污染的可能性。例如:装运区域应清洁无杂草,装箱时集装箱应与包装车间密封良好;如可能,装运最好不要在夜间灯光下进行,以免灯光吸引飞虫。


六、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对于未能有效执行中国鲜食柑橘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可不予注册、批准出口或办理出口出证服务,并根据违规程度决定是否撤销注册登记。
(二)如在输美柑橘采收前或出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需采取以下措施:
1.首次发现的,海关将暂停相关注册果园柑橘出口美国,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多次发现的(在同一出口季节,从同一个注册果园、不同批次中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害生物),海关将立即暂停相关注册果园柑橘出口美国,GACC将通报APHIS。
海关须立即开展相关调查,查明原因。在恢复对美出口前,相关果园须采取由GACC和/或APHIS推荐的补救措施,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应要求,GACC向APHIS提供发现问题以及实施补救措施情况的报告。在GACC和APHIS共同确认有害生物风险得到控制后,方可恢复出口。
(三)如在美国入境检查时发现不合格情况,须采取以下措施:
1.如截获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或其他降低风险措施,则该批货物被拒绝入境。APHIS需将违规情况通知GACC,违规情况适用于本要求第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
2.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货证不符将导致延迟通关,如未能解决,则该批货物将被拒绝入境。

(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关发布等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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