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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领域大事件!11月1日起海关监管场所管理有新办法啦!_云关通平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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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10-17 10:00:51【


海关监管领域大事件!11月1日起海关监管场所管理有新办法啦!_云关通平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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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海关监管通关领域又有大事件发生?

 
啥?你可别吓唬我!


 
想什么呐,云关通平台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7〕232 号)正式下发啦!(点击文件名查看全文)

 
哇!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本吧?对比旧办法它有什么新变化呢?
 
新的管理办法配合最新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以后海关监管作业区的大小事务都归“它”管。今天小编我为你归纳整理了新旧办法的“10+1”条“大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确了场所定义

旧:

“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点区域。

新:

“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见过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货代,符合《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新《办法》第二条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代替“海关监管场所”,明确了“场所”姓“企”还姓“海”的问题,海关仅仅对场所的相关作业进行监管,不影响其他部门的监管业务开展。
 
云关通平台明白了,这是明确了经营企业才是场所的责任主体

变化二:精简场所注册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

旧: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验许可批件。

新: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有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由此可知,新办法规定的申请门槛降低了不少呢,还简化了申请材料

旧:

(一)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特殊许可货物,应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新: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由于上位法的依据欠缺问题和海关验核特许经营批件的能力问题,海关不再将“拥有土地使用权”“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作为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变化三:监管手段和对象不同

旧:

海关采取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口监管场所的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监管。

新: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变化四:简化放行要求

旧: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纸质放行凭证和电子放行信息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

新: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新办法简化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货物放行的要求,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的指令予以放行,海关的放行指令可以是电子放行信息,也可以是纸质放行凭证,两者若具其一,就可以放行,旨在推行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以适应海关无纸化通关改革的发展要求。
 
“汽车变动车,动车改飞机了!”


变化五:增设企业数据管理

旧: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发送和接收电子数据。海关有权查阅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和存储等情况的纸质单证或者电子账册。

新: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变化六:强化信息化建设

旧:

《设置标准》:“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

新: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限网络。


变化七:保障企业兼营自主权

旧:

监管场所只能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新:

经营企业应当子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新办法允许企业在监管作业场所内经营非海关监管货物,只要求企业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场所的信息即可
 
对于企业而言,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合理调整经营模式,这可是最好的红利呢!


变化八:调整超期货物的管理要求:

旧:

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监管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并协助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新: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变化九: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新办法简化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行政审批程序,由原来的“两上两下”改为“一上一下”,即经营企业申请设立,验收通过后几发注册登记证书

另外,注册申请的审批权限也由原来的直属海关下放到隶属海关,可以由隶属海关直接决定是否审批注册申请,从而简化了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


变化十:完善企业法律责任

旧:

违法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规定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回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内从事有关业务。
 
旧办法的法律责任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即违反171号令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缺少为海关监管场所管理而设立的具体法律责任条款,导致在实践中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难以按章处理,从而影响了海关监管场所的监管效果。
而此新办法规定,违反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节,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停业6个月以内的“资格罚”。
 
对于监管作业场所违规经营的行为,“资格罚”比“罚款”更加合理


变化十一:新增加条款

(一)企业设施维护责任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二)明确海关主动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并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收回《注册登记证书》: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依法终止的;
3、注册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册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被海关注销的,场所经营企业或有关当事人应按照海关要求对场所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三)明确场所经营资质要求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四)增加主动变更和撤回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海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2号令)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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