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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磅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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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12-19 16:05:17【

海关重磅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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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但是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除外。

第三条 海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以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第三章 量罚标准

第十一条 走私行为案件,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二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有关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伪瞒报价格、数量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为伪瞒报部分所对应的货物、物品,不包括已如实申报的未伪瞒报部分的货物、物品。

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走私行为,应当依法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的案件,根据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同危害后果,可以按照本裁量基准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量罚标准处理,但是罚款金额最高应当在违法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下。

第十六条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价格、出口退税率等因素,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的规定量罚;《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裁量基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认错认罚,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的。

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罚基,是指用以计算罚款金额的基数。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罚的违法货物价值,是指实际进出口货物价值。其中数量或者价格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是指申报货物价值与实际货物价值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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