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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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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12-05 17:33:30【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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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关通顾问小提醒

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这是10月底发布《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以来,针对开展“短溢区间”改革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求意见稿[基本概念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非主观过错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0.5%,0.5%】之间的情形,不视为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3.[适用范围]

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的项号为单位测算,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0.5%,0.5%】之间。

4.[适用条件

(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二)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

(三)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许可证件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尚未处置。

5.【处理原则]

(一)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账册单项货物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进口总数量0.5%的,办理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货物溢余,且账册单项货物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进口总数量0.5%的,海关接受调整账册底账。

社会公众可根据通知中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见附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13503035200@139.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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