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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留意“特许权使用费”解锁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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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10-09 17:41:00【
请留意“特许权使用费”解锁技能!


01、海关监管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核心内涵是什么?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02、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03、哪些购买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被海关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04、哪些购买商标权的特许权使用费被海关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05、哪些购买著作权的特许权使用费被海关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06、哪些购买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被海关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07、什么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

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解读


Q:我公司存在进口货物的同时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请问如何确定该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A:这个问题问得好,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还有不少。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你公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

对于不符合预裁定申请时间要求的,你公司可拨打海关热线电话或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处进行咨询,海关予以解答。

Q:请问我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怎样申报已经对外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A:你公司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的价格之中,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割条款的,填报在“总价”栏目中,无需填报在“杂费”栏目。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仅与同批进口的部分商品有关,你公司应拆分报关单申报。另外,别忘了在随附单证中提供客观量化的分摊依据哦。

Q:我公司有时候在货物申报进口后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向海关申报呢?

A:对于这种情况,你公司应这样处理: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在货物进口后每次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Q:请问我公司在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申报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情况,还能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呢?

A:如果你公司自查发现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情事,可以采用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告,所以是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纳税的。

Q:我公司向海关主动披露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能享受政策红利吗?

A:能。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温馨提醒:
近年来,随着各类进口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激增,海关总署已持续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监管。企业应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海关相应法律法规,努力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采用主动披露等形式,确保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缴尽缴。

源自:云关通综合整理自石家庄海关、12360海关热线等素材,转载请注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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