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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加工贸易企业需注意什么_云关通关务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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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6-11-17 10:27:28【


云 关 通 官 网  获 悉,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之后,海关总署又连续发布了2016年第46号公告和第56号公告,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和《45号公告》执行的有关问题。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而言,又有什么政策变化需要注意的?


取消加工贸易审批是国家为了促进外贸回稳向好、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体现。

 

实际上,云 关 通 官 网 了解到,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暂时停止对加工贸易业务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的审批,试行期3年,实践证明此项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广东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此次政策调整范围更广,不作价设备、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和深加工结转等都不再需要审批。

 

加贸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的商品需在《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商务主管部门掌握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同时,《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也从原来的 “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统一改为有效期至次年1月31日。即以后每年1-2月或将成为加工贸易企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新的《生产能力证明》的高峰期。

 

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明确对广东省省属企业办理手册设立的,海关可予免于收取《生产能力证明》。《45号公告》对此没有规定例外情况,因此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都要取得《生产能力证明》,广东省省属企业也不能除外,实现了《生产能力证明》的全覆盖。 

 

为了让新旧政策更好地衔接,让企业可以顺利地适应新政策的执行,海关在《56号公告》中明确了2016年9月1日前设立的手册可在手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同时,确定了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为过渡期。

 

云 关 通 官 网  提 醒 你在过渡期内,新设立手册或手册变更涉及新增商品项且商品编码前4位发生变化的,企业需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并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其他内容变更的,企业只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就可以了。

 

电子账册过渡期内的设立(变更)手续也是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供稿:广州海关
审核: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补充阅读:

重要!《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取消后的最新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
(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时,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能力证明》中列明的税目范围申报料件、成品等信息,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比对前4位商品编码、料件及成品品名等信息。

(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期申报手册有效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确认,可予以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手册有效期。

 

二、加工贸易内销管理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转内销的,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三、涉及商务部核准的商品范围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第二条“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范围,是指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符合条件的企业凭商务部核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手续。主管海关按照《生产能力证明》中列明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比对企业申报的料件、成品等信息。

 

五、过渡期内的海关监管问题
(一)关于已设立手册的变更。2016年9月1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可在手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在过渡期内,涉及新增商品项且商品编码前4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即9月1日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即9月1日前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应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涉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可凭有效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向主管海关办理手册变更手续。

(二)关于新设立手册。2016年9月1日后新设立手册的,企业应当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无法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凭有效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电子账册过渡期内的设立(变更)手续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过渡期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