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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注意!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需要什么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审查标准?等—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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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9-08-28 10:01:08【
外贸企业注意!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需要什么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审查标准?等—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养殖场,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申请材料
▲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下载,或向各所在地主管海关企管部门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复印件;
▲养殖场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养殖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海关备案证书复印件;
▲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养殖场与拟供货加工厂的供货协议原件,加工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由拟供货加工厂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养殖场委托加厂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版本。


申请材料
(一)养殖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标准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三)所在地主管海关组织抽封样检测、现场考核,考核通过予以备案,企业接到通知后可前往所在地主管海关领取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通知企业。


办理方式
方式一:通过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进行申请


方式二: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直接进行申请。

审查标准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可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的养殖场可申请备案;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改)要求。


相关依据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改)、《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本文内容来源于广州海关12360等整理发布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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