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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速览修改后的保税仓库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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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8-01 17:27:48【

一、完善了可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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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了可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范围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原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新增第七款“经海关核准的其他货物”,使存入货物范围更加明晰。

最新规定:

第五条 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停止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培训

最新规定:

第十五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三、明确了申报出库货物提离时限

在实际监管中,对于已办结出库手续货物提离的时限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最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1运往境外的;

2.运往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3.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4.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5.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保税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四、完善了违规处罚情形

对于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未按要求将已办结出库手续的保税货物提离保税仓库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

最新规定:

第三十条 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储货物提离保税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源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供稿单位:北辰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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