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关通

快·准·省关务软件+AEO+云平台服务20年经验 云关通让通关简单

0769-22384204

当前位置首页 » 云关通新闻中心 » 云关通资讯 » 云关通关务顾问和大家一起学习,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解读!

云关通关务顾问和大家一起学习,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解读!

返回列表 来源:云关通 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云关通关务顾问和大家一起学习,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解读!扫一扫!
浏览:- 发布日期:2019-10-17 10:51:22【
云关通关务顾问和大家一起学习,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解读!


请点击下载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云关通关务顾问老师温馨提醒: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19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20年5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可以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4日


请点击下载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关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云关通关务顾问老师温馨提醒:关务顾问服务、常年关务顾问服务、关务风险评估顾问服务、关务物流整合服务等,找较有口碑实力的关务顾问公司及品牌机构—云关通,关务顾问公司品牌机构,随时为企业提供各种关务相关资讯,解答企业的各种关务咨询问题,提供各种关务培训,针对新政策提供政策解读。

云关通关务顾问老师们为进出口企业关务物流相关部门提高报关效率,降低关务风险,服务热线:0769-22384204,微信waytogo888,在线QQ 3256375024 云关通关务顾问服务的网址:http://www.waytogo.com.cn/Projects/gwgwfw.html(联系可获得多篇关务顾问干货文章及经验案例帮助+加入关务精英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