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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热点关务问题(企业管理及统计、关税及贸易管制、加工贸易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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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8-07-19 09:05:15【

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热点关务问题(企业管理及统计、关税及贸易管制、加工贸易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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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管理及统计

1.我司了解到今年是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因此今年年报截止时间是8月31号,请问明年的海关年报报送时间是否有改变?

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2018年9号)第六条规定: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1月1日至6月30日。因此明年开始年报报送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是一家报关企业现在想成立一家分支机构,想了解下分支机构的信用状况是否与总公司一致?

答复: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四条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因业务需求现想申请成为海关的一般认证企业,对于场所安全控制措施我们不知是否达标,请问有哪些标准?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附件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第四条第十项规定:企业有检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制度和程序。(一)大门和传达室:车辆、人员进出的大门配备人员驻守。(二)建筑结构:建筑物的建造方式确保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其完好无损。(三)锁闭装置及钥匙保管:所有内外窗户,大门和围栏都设有足够数量的锁闭装置。管理层或者保安人员要保管所有锁和钥匙。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二)关税及贸易管制

1.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复:根据《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经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的货物,请问哪些情况下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答复:根据《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52号)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因此你司经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的货物,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准备进口某商品,听报关行说现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想了解一下怎样提交?

答复:根据《关于推广商品归类资料提交无纸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3号)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海关有关系统提交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具体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登录“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海关关于提交商品归类资料的通知,并反馈电子资料(需加盖公章或电子签名)。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有一批货需要进入保税区,想问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保税区是否需要许可证件?

答复: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第34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无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三)监管通关与行邮

1.我企业进口了一批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但听说海关总署已全面取消入境货物通关单,请问我司进口申报时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应该如何填写?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是一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接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请问该系统中清单录入功能应如何操作?

答复: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规定: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是一家进出口企业,听说海关总署对报关单格式又进行了修改,请问进口货物报关单具体修改了哪些地方?

答复:根据《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规定: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修改5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装货港”修改为“经停港”、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是一家境外企业在华的常设机构,打算申请进境一批公用物品,请问需要向海关交验哪些材料?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四)加工贸易监管

1.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企业,之前料件均从法国、德国进口,现在应供应商要求我司从国内某综保区内一家企业进口料件,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内销货物时想要申请优惠税率,请问有什么报关单填制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拟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区域(场所)以及内销时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本公告第一条(一)款的要求填制;2.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应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有批材料想要发到国外办理出境加工,想要提前了解下账册核销的方式?

答复:根据《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一条规定:出境加工账册按以下方式进行核销:(一)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二)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三)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四)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是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请问想要成为新监管模式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源自: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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