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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看!近期,都有哪些海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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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10-10 08:57:43【
重点看!近期,都有哪些海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法)》等5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8号) 
现发布《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等58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自动取样)》(SN/T 0975—2000)等9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自2020年8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自2020年8月28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1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赞比亚鲜食蓝莓进口。现将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9月7日起实施。

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

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

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5号)
2020年9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登嘉楼州(Terengganu)发生1起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法国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法国输华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种禽种蛋进口。现将进口法国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 )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就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公告。自2020年9月20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光纤预制棒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1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为实施上述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时,“直径≥60毫米的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10;“其他光导纤维预制棒”商品编号应填报70022010.90。自2020年9月26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更好发挥旅客舱单数据对海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用,现就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有关事宜公告。自2020年8月27日起实施。

海关公告


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 )
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
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七、关于集中申报货物
集中申报货物凭清单进出境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八、关于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跨境快速通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九、关于空载运输工具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海关不要求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只需一次性申报公路车辆进出境申报单及确报电子数据。

十、关于海关货物通关代码
RD01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非贸货物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适用RD01)。

RD02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但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03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货并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4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货并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5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掏箱办结海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6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掏箱办理转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7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办结海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8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办理转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9是指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承运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非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0是指进出境空车模式,适用于未承运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1是指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公路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2是指暂时进境空集装箱公路口岸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3是指非贸方式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含备案制清单)、转关申报单以外方式申报的进出境货物、物品,需在口岸海关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14是指出境散装货物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载散装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散装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

RD15是指出境集装箱货物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载集装箱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集装箱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

RD16是指过境货物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采取跨境快速通关方式承运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7是指整车、暂时进出境车辆通关模式,适用于按照货物办理进出口或暂时进出境通关手续,并采取自驾方式进出境的公路运输工具。

RD18是指边民互市货物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适用于载运边民互市货物从境外进入边民互市区域或从边民互市区域驶出境外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十一、关于海关反馈信息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等电子数据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不接受传输的原因进行核查、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以总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不准予卸载的,该总运单所列货物均不得卸载。

十二、关于预配舱单自动清理
海关对于超过申报时间1个月且未传输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未实际进出境、未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也未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自动清理。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2.进境承运确报数据项.xls
3.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4.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5.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6.运抵报告数据项.xls
7.落装申请数据项.xls
8.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xls
9.装箱清单数据项.xls
10.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1.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数据项.xls
12.进出境挂车备案数据项.xls
13.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要求,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辽宁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山东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市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等17家市场。

为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第221号公告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大连、杭州、合肥、厦门、青岛、郑州、武汉、汕头、黄埔、昆明、深圳、满洲里、南宁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温馨提示:相关的公告内容,可点击海关总署官网查看下载。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index.html

源自:云关通综合整理自海关总署等素材,转载请注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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