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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关务新法每周汇|开放检验检疫网上申报系统数据接口、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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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6-08-09 09:24:51【

 


云关通关务顾问为你收集上周的关务新法政策,赶紧学习收藏啦,好消息不断!

1、【质检政策】《质检总局关于
开放检验检疫网上申报系统数据接口?的公告》(2016年第71号)
【生效时间】自2016年7月30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为促进我国外贸稳定增长,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口岸通关效率,通过现有网上申报系统,实现电子申报全流程免费,同时方便进出口企业可自行或者选择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改造其内部系统,实现与网上申报系统的数据对接,推动落实电子申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规范、健康发展,现开放检验检疫网上申报系统数据接口,并将检验检疫网上申报系统数据接口标准(附件1、2、3)予以公布。
联系热线:400-810-8188,010-82262333


    质检总局
2016年7月1日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 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和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发布公告2016年第31号公告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2号 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6年7月26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时,对于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公告)

 


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43号 关于发布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生效时间】自2016年9月12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发布《酚醛注塑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5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丁苯橡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SH028-2008)等10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同时废止。
【效力等级】★★☆☆☆(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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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云关通整理自南京海关法规处、网络等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