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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每周汇》(2023年第4期)其它热点资讯干货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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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2-20 16:33:05【

《关务每周汇》(2023年第4期)其它热点资讯干货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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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汇率的那些事

我1月31日在海关提前申报的进口报关单,货物已经放行了,海关通知我要补缴因为适用汇率需要调整导致的税款差额。为什么会产生补税税款,这是我必须要补缴的么?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汇率的知识了,您别急,听小关好好跟您唠唠嗑。

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0240号,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这题我会,我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查询税率,现在还能用“互联网+海关”来查询了,在首页—我要查—税率查询栏目里就能查到,更方便了。网址我都记得呢!http://online.customs.gov.cn/

2.进出口货物适用汇率

按照《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企业:我好像懂了,又好像没懂 

海关:我来给您举个例子啊,就按照您现在这票报关单,这票报关单申报日期是1月31日,货物实际进口日期是2月1日,对吧?

企业:是啊。我采取了“提前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提前办理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这样没有命中布控查验的货物在抵达口岸后就可以放行提离了,极大提高了我们企业的通关效率,节省了好多物流和仓储成本呢。

海关:看来“提前申报”这题您也会。

海关:继续回到您这票报关单,因为申报日期是1月31日,在申报时系统自动适用了1月份汇率。对于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作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所以,按照您这票货物实际进境日期2月1日,应该适用2月份的汇率计算完税价格。

3.税款补征与退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这我就懂了,因为跨月适用汇率调整导致的税款多征或少征,就是该退退该补补,对吧?不多说了,我赶紧去缴税了

(源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公众号,供稿单位:天津新港海关,关税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1.海关怎么处置不合格进口食品

进口食品入境后,应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经海关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但是,近年来随着进口食品数量的增加,不合格进口食品的检出率也呈现出上升趋势。严格按照程序做好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处置工作,是维护国门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文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海关处置流程进行了梳理。

2.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定义及其判定依据

不合格进口食品,即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食品。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3.处置程序通常为以下五点:

证据收集

由现场海关负责收集现场查验记录、抽样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为提交审批做好准备。收集证据材料应及时、合法、全面、客观。

申报

由现场海关根据查验结果、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其他相关检验检疫结果以及危害程度等,提出处理意见,填报不合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处理审批表,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事实清楚、证据全面、判定依据准确、拟采取的处理方式恰当、实施时限合理的,通过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项目,可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通过合格评定要求后,方可销售、使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出具单证

审批后,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现场海关应及时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并责令企业按要求完成技术处理。

不合格信息报送

现场海关按有关规定及时填报不合格信息上报表,内容应详细、准确、规范,并及时在不合格系统内完成录入工作。

4.后续监管

在不合格进口食品处置流程结束后,监管工作并未完结,海关还应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销毁或退运情况,做好现场监督处理记录,并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现场海关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管理档案,将查验记录、实验室检测结果、不合格进口食品处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保管3年。

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中国境内食品安全隐患,或者海关实施进口食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发现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进口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

(源自:中国海关杂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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